11月25日,河北省張家口市橋東區人民法院對河北盛華化工有限公司重大燃爆責任事故案進行公開宣判。11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5年至3年有期徒刑,1人免于刑事處罰。
法院判決認定,12名被告人均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根據各被告人的工作職責、監管條件、履職能力、履職情況、案發后組織參與事故搶救情況及認罪態度,對其中11人分別判處5年至3年有期徒刑,1人免于刑事處罰。
法院審理查明,12名被告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致使發生重大危險化學品燃爆責任事故,造成多人傷亡和巨大經濟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失職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2018年11月28日零時40分,位于河北張家口望山循環經濟示范園區的河北盛華化工有限公司氯乙烯泄漏擴散至廠外區域,遇火源發生爆燃,造成24人死亡(其中1人后期醫治無效死亡)、21人受傷(4名輕傷人員康復出院),38輛大貨車和12輛小型車損毀。
2019年2月,該起事故調查報告公布。調查報告顯示,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盛華化工公司違反《氣柜維護檢修規程》和《盛華化工公司低壓濕式氣柜維護檢修規程》的規定,聚氯乙烯車間的1#氯乙烯氣柜長期未按規定檢修,事發前氯乙烯氣柜卡頓、傾斜,開始泄漏,壓縮機入口壓力降低,操作人員沒有及時發現氣柜卡頓,仍然按照常規操作方式調大壓縮機回流,進入氣柜的氣量加大,加之調大過快,氯乙烯沖破環形水封泄漏,向廠區外擴散,遇火源發生爆燃。
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有,盛華化工公司安全管理混亂。主要負責人及重要部門負責人長期不在公司,勞動紀律渙散,員工在上班時間玩手機、脫崗、睡崗現象普遍存在,不能對生產裝置實施有效監控;工藝管理形同虛設,操作規程過于簡單,沒有詳細的操作步驟和調控要求,不具有操作性;操作記錄流于形式,裝置參數記錄簡單等。
間接原因還有,盛華化工公司安全投入不足,風險管控能力不足,盛華化工公司應急處置能力差,盛華化工公司生產組織機構設置不合理,盛華化工公司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經調查認定,河北張家口盛華化工公司“11·28”重大爆燃事故是一起重大危險化學品爆燃責任事故。(作者:李鐵柱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