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消息,因認為今日頭條將“號外”關鍵詞設置為付費關鍵詞、對“號外推廣”服務進行排他性推廣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北京號外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號外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不正當競爭糾紛為由將今日頭條網站經營者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今日頭條科技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及合理支出10萬元。
原告北京號外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號外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訴稱,其系第20158834號“號外”注冊商標、第16821594號“號外”注冊商標的商標專用權人,并于2016年5月11日線上推出“號外推廣”功能,為用戶提供在線社交網絡服務、信息傳送等服務。杭州號外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號外公司)為北京號外科技有限公司100%控股公司,系全國首家以“號外”為字號的科技公司,并擁有號外網域名。今日頭條系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字節跳動公司)旗下的一款資訊推薦引擎產品。北京今日頭條科技有限公司為“號外推廣”產品服務簽約方。2019年9月,原告發現在百度搜索引擎、今日頭條網站主頁上,輸入“號外”“號外推廣”“號外今日頭條”(以下統稱為涉案關鍵詞)作為關鍵詞進行搜索時,搜索結果置頂位置顯示為“今日頭條的號外功能怎么使用都有哪些功能?—百度經驗”、“頭條號‘號外’功能開始測試,除了漲粉還有更多辦法找到精準用戶”、“1分鐘動畫帶你了解今日頭條[號外1功能-騰訊視頻”、“讓10萬+來得更容易些,‘號外’限時優惠活動上線”等等推廣鏈接,以及在今日頭條網站主頁上點擊“號外推廣”鏈接出現用戶協議即《“號外”服務協議》,進而申請開通號外推廣功能進行付費使用并獲得相關收益等等。
原告北京號外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號外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認為,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今日頭條科技有限公司未經涉案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服務和類似服務上使用了與涉案商標相同商標,足以造成公眾對原告享有商標專用權產品的混淆。將涉案關鍵詞設置為付費關鍵詞、在網站“號外推廣”功能侵犯了涉案商標注冊人的商標專用權,對“號外推廣”服務進行排他性推廣更構成不正當競爭,利用用戶充值的方式及流量和潛在用戶增加的方式進行獲利,給原告造成了極大經濟損失。
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