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深圳出臺《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將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這是全國范圍內的首部個人破產條例,彰顯了深圳作為改革前沿勇于開拓創新的精神。這一條例的頒布也引起猜測:個人破產制度將來會不會在全國范圍內推廣和實施?此外,也有人質疑,這是否會鼓勵習慣于借錢不還的人多借債,或者刺激人們的過度借債與不理性的消費行為?
事實上,早已被探討許久的中國個人破產制度,必然要在保護債權人利益和鼓勵企業家精神之間達成一定的平衡。這也是各國個人破產制度建設的核心關切。經濟發展史上,企業有限責任和破產制度是一項偉大發明,對企業家積極冒險和創新起到了激勵作用,并為其計算潛在利益與風險提供了明確的預期,有助于其做出合理決策。在發達國家,個人破產制度的出現要晚于企業有限責任制度,但現在已經很普及,其作用和企業破產相似,是給予富有冒險精神的人拼搏和試錯的機會。中國個人破產制度破冰,有利于在制度上彌補與發達國家的差距。同時,由于現實中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的借債往往以其負責人的個人財產為擔保,這無形中削減了企業有限責任的保護作用,完善個人破產制度可以彌補這一不足,并緩解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問題。
從深圳的條例可以看出,它為防范債務人道德風險并引導其理性借債和消費,搭建了不少制度籬笆。比如,自被宣布破產之日起,債務人不得擔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和金融機構的高管,對債務人實施消費行為和借貸額度限制等。這些規范可以反映立法者的謹慎態度,也有利于緩解社會公眾對此類問題的過度擔憂。此外,其規定債務人所欠雇傭人員工資、福利及社會保險費用優于私法債權清償,體現了該法在鼓勵創業的價值取向之外,還有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協調。當然,深圳的條例在實施過程中肯定還會出現許多具體問題,這也是繼續討論和完善的機會。
其實,個人破產制度有時對債權人本身也是有利的。在現實中,在債務人失去還債能力而債主又很多的情況,往往導致債務履行過程中的混亂,債務人的高度緊張更是加劇了其轉移資產和逃債的風險,更不利于債權人利益的實現,而且這會誘發以違法犯罪方式索債的動機,加劇債務人自殺的風險。這些情況都導致了債務秩序的無序化。而明晰的個人破產制度事實上提高了債權人利益實現的可預期性,也為其提供了請司法機構調查和宣告債務人破產這一合法和有效的渠道。在有多個債權人的情況下,這其實是為他們提供了一種更高效的債務清償方式,可以減少“囚徒困境”所導致的無序博弈,有利于債權人整體利益的實現。
此外,個人破產制度中所規定的債務清償順序,對于在復雜債務案件中如何處理不同債務的償還順位具有參考價值,這也有助于解決債務案件中的執行難問題。
深圳敢于率先推出個人破產制度,反映其對于本地的個人信用記錄制度已有一定的自信。而這方面相對尚落后的地區,不妨采取循序漸進的路徑。不過總體上,隨著征信體系的完善和數據信息化及共享速度的加快,中國很多地方已經具備了實行個人破產制度的現實基礎。近年來公眾的消費觀念也日趨理性,隨著社會風氣的凈化,攀比和炫耀式的消費現象大大減少。因而,之前立法爭議中一些人對實行個人破產所表達的國情方面的擔憂,正在逐漸失去理由。
當然,個人破產制度還需要有力的頂層設計和縝密的制度建設,通過嚴格的制度設計,使該制度的受益者集中于“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而不是鼓勵惡意逃廢債務。這樣才能打消公眾的疑慮,為其建立起公信力。
設計精致的個人破產制度將免除誠信經營者的后顧之憂,保護其創業和創新的積極性,并規范債務市場的秩序。在不斷細致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推廣個人破產制度,是中國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要求,也必將對市場經濟產生促進作用。(劉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