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量化財務造假退市標準并不存在縱容造假之說,只是針對重大財務造假行為做出了安排,以快速出清這類公司。"
新一輪的退市制度征求意見稿已落地,對新增市值標準、量化財務造假退市標準等進行了創新,備受市場關注。
財務造假退市標準首次被量化。連續三年虛增凈利潤或利潤總額每年均超過披露的凈利潤或利潤總額的100%,或者連續三年虛增金額每年均超過當年披露的凈資產的50%,且三年合計虛增金額達到10億元以上,將被認定為重大信息披露違法而強制退市。
這一規定引發市場熱議,有觀點認為,此次量化財務造假退市標準,提高了可操作性和可執行性,從法治化角度說是一個進步或者探索;也有觀點認為,上述量化的數值均較高,讓造假者有了可鉆的漏洞,相當于縱容造假。
多位接受第一財經采訪的業內人士稱,此次量化財務造假退市標準并不存在縱容造假之說,只是針對重大財務造假行為做出了安排,以快速出清這類公司。但沒有觸及量化標準的造假并不代表不會被退市,一經發現有通過財務造假規避退市的公司,也將被退市,較舊規完善了造假退市指標體系。
“在這一點上大家不要有主觀的預設,好像所有上市公司都是不誠信的,所有上市公司都敢于造假,我覺得這個假設不成立。”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表示,退市新規是多標準、多通道的退市指標組合,空殼股、垃圾股即便不因造假而退市,也會因其他的通道而退市;再者,新證券法之下,上市公司財務造假需要付出慘重的代價,“不要用老眼光看新問題”。
重大財務造假退市新增量化指標
12月14日晚間,滬深交易所發布了退市新規征求意見稿,對《股票上市規則》《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等相關業務規則進行了修訂,并對外公開征求意見。
為了讓退市標準適應新證券法要求,在借鑒科創板、創業板試點退市改革經驗上,全市場的新退市標準主要亮點在于,用組合類財務指標替代單一財務指標,將“面值退市”指標改為“1元退市”指標,新增“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總市值均低于人民幣3億元”的市值指標,在重大違法退市指標中新增造假金額加造假比例的量化指標等。
這其中,重大違法類指標引入量化的財務造假退市標準是一大突破,在以往任何一版退市規則里都沒有對財務造假退市指標進行量化。
即新增“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上市公司連續三年虛增凈利潤金額每年均超過當年年度報告對外披露凈利潤金額的100%,且三年合計虛增凈利潤金額達到10億元以上;或連續三年虛增利潤總額金額每年均超過當年年度報告對外披露利潤總額金額的100%,且三年合計虛增利潤總額金額達到10億元以上;或連續三年資產負債表各科目虛假記載金額合計數每年均超過當年年度報告對外披露凈資產金額的50%,且三年累計虛假記載金額合計數達到10億元以上(前述指標涉及的數據如為負值,取其絕對值計算)”的量化指標。
董登新對第一財經稱,過去“重大違法”比較概念化、抽象化,新退市制度對其進行了具體量化,尤其是對財務造假的嚴重程度進行了量化區分,這讓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具有了較好的可操作性和威懾性。
但是市場也有不理解者——財務造假不是應該“零容忍”嗎,為何要量化指標,給予造假的彈性空間?
“實際上,規則是針對造假金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惡劣的案例做出了安排,觸發了標準意味著退市,比起一般程序更快出清。”一位業內人士稱。
多渠道出清造假公司
市場的另一大爭議點在于,三個量化指標中,只有第三項有一定威懾力,前兩項的造假退市指標均定的太高,這意味著縱容上市公司小額造假。
但根據現行規定,認為“小額造假”處于監管真空是一種誤讀。
一位資深投行人士告訴第一財經記者,現行的重大違法退市制度,已經將規避退市的行為納入退市標準,也就是說,根據財務指標應該退市的公司,如果靠造假規避了退市,如果被查實,無論金額大小,就是重大違法,將被直接退市。
根據現行的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其中規定了“3+1”個強制退市情況,對應為三種具體情形和一項兜底條款。
其中針對財務造假行為,規定“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導致連續會計年度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終止上市標準”。
該人士舉例稱,上市公司第一年凈資產是負數,第二年造假把凈資產變成正數,第三年凈資產為負數,第四年被發現了,就構成重大違法退市,哪怕第二年造假的金額很小,也屬于重大違法退市。
但目前對財務造假的規定也存在完善空間。
“現行規定下,無論上市公司造假金額,只要糾正后的財報符合終止上市條件,即啟動退市程序。但這種規定的不足在于,只針對為了規避退市的財務造假,并不針對那些造假了但不觸發退市標準的造假行為,未設置快速出清途徑。此次退市新規對此進行完善,增加了量化指標,即使公司造假糾正后符合上市條件,但只要達到了一定金額依然會被出清。”上述投行人士稱。
而放眼更大的規則框架,即使不觸發上述標準,依然可以多渠道實現對造假公司的出清。上述業內人士指出,從其他退市指標看,如果此類公司被市場拋棄,那么用交易類指標也能促進淘汰;如果調整后觸發了財務類退市標準,依然會被退市。
除了多標準、多渠道的退市指標組合之外,董登新認為,新證券法對于財務造假者也有較大的威懾力,一方面加大了違法違規的成本,另一方面造假者也將受到行政處罰、民事處罰、刑事處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