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假年限3年減為2年;造假比例由100%降至50%;造假金額合計由10億降為5億;同時新增營業收入指標。2020年12月31日深夜,備受關注的退市新規正式出臺。
圍繞新一輪退市制度改革,滬深交易所正式發布了新修訂的《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下稱《股票上市規則》),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等多項配套規則(以下合稱“退市新規”)。
相比之前的征求意見稿,市場注意到,退市新規正式稿著重調整和優化了三方面內容。
一是從嚴設置重大財務造假退市量化指標。將造假年限由3年減少為2年;將造假比例由100%降至50%;造假金額合計數由10億元降為5億元;同時新增營業收入指標。
二是調整優化組合類財務指標。進一步明確營業收入扣除項規定為“與主營業務無關的業務收入和不具備商業實質的收入”,并要求公司在扣非凈利潤為負值時,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營業收入扣除情況及扣除后的營業收入金額,會計師應當對營業收入扣除出具專項核查意見,以明確區分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
三是完善重大違法類退市的限制減持情形。明確觸及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特定主體,自相關行政處罰決定事先告知書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并摘牌前,不得減持公司股份。
上交所指出,將堅決承擔退市工作主體責任,嚴格退市監管,堅決落實退市制度中的各項要求,堅持應退盡退。
深交所表示,本輪深化退市制度改革,是立足新發展階段,構建與注冊制相匹配的常態化退市機制的重大舉措。下一步,深交所將堅決扛起退市實施主體責任,堅定維護退市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持續推動完善并購重組、破產重整制度,暢通多元化退出途徑。
內存
自1999年證券法初步確立退市制度框架以來,證監會先后進行了4次退市制度改革,建立了與市場發展階段相適應的、相對完整的退市規則體系。但與成熟市場相比,我國資本市場退市不系統、不堅決、不徹底等問題仍然比較突出,年均退市率仍然偏低。2019年以來,證監會將完善退市制度作為全面深化資本市場改革的重要內容,在科創板、創業板注冊制改革試點中,同步在完善退市標準、簡化退市程序方面作出了一些積極探索,同時明確提出拓寬多元化退出渠道的改革思路,進一步加大監管力度,工作成效明顯。2020年12月14日,滬深證券交易所發布了相關退市規則的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期間,市場各相關方對規則總體評價較高,同時也提出了一些意見建議。據新華社
解讀
重大違法退市指標體系更完善
本次退市制度改革,在保留原有重大違法退市標準的前提下,針對造假金額大、比例高但未觸及原規則退市標準的財務造假案件,新增“造假金額+造假比例”的退市標準,重大違法退市指標體系將更加完善。
市場注意到,重大財務造假退市量化指標只是證券重大違法5種退市指標之一,其他4種情形均沒有規定金額指標和比例指標。公司如果觸及其他4種重大違法退市情形,如欺詐發行或者年報造假規避退市,不需要觸及此次新增的造假金額和比例量化指標,只要觸及退市情形的,都將被退市。
值得一提的是,針對新增“扣非凈利潤+營業收入”組合類財務退市指標,為避免個別上市公司通過各類行為虛增營業收入,要求其在計算時扣除虛增的營業收入。對此,退市新規進一步明確營業收入扣除項規定為“與主營業務無關的業務收入和不具備商業實質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