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碼領紅包”打著“紅包”旗號達到了商業宣傳 或將涉嫌一種信息騷擾

發布時間:2021-11-16 14:37:12  |  來源:工人日報  

“掃碼領紅包”也是一種信息騷擾

據11月12日《北京青年報》報道,雙十一期間,不少網友反映,快遞單印有各種“掃碼領紅包”的字樣,掃碼后卻發現是廣告,甚至包括貸款和理財業務,不僅沒領到現金紅包,還差點把自己的信息“送”出去。

“掃碼領X元紅包”“掃碼抽智能手機”“掃碼領加油券”“先別拆,掃碼抽一箱方便面”……快遞單上的各式“掃碼福利”讓人心動,不少人都拿起手機掃一掃,結果大失所望。

相比直接發到消費者手機上的營銷短信,這些穿著“福利”外衣的快遞單二維碼在形式上更加含蓄,在內容上更加隱蔽,但萬變不離其宗的仍是商家對商品或服務的推介,同時達到了商業宣傳或引流的效果。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信息。商家以派發“掃碼福利”的方式誘導消費者點擊、打開、接受廣告內容,其實并沒有尊重消費者的意愿,也涉嫌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同意權。對不少收快遞的人來說,這也涉嫌一種信息騷擾。

同時,這種打著“紅包”旗號的廣告,容易引人誤解,也逾越了真實、合法的廣告底線。如果“掃碼廣告”再誘導消費者輸入個人信息,那么消費者可能還將面臨信息被泄露、被違法共享、濫用等隱患。

做廣告就應該堂堂正正,不能暗度陳倉。我國法律對商業廣告的“明示”有專門要求,《廣告法》第十四條規定: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商家以派送“掃碼福利”的方式發布廣告,其實刻意模糊了廣告的屬,妨礙了消費者對廣告的識別。

針對“掃碼廣告”暴露出的問題,監管部門必須把責任盡到位,要對此加強關注、監督,暢通投訴舉報渠道,要依法采取約談、查處、責令整改、發布消費警示等方式進行治理,要倒逼相關市場主體增強營銷法律意識、誠信意識,守住底線,規范行為,遠離禁區,要確保消費者享有更加誠信、透明、安寧的快件簽收環境。(記者 李英鋒)

關鍵詞: 掃碼領紅包 紅包旗號 商業宣傳 信息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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