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近8個月,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草案有了新進展。6月22日,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關于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引發熱議。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草案于6月21日進入二審環節,提出更多細化要求。
從對外披露的細節來看,草案二審稿要求加大違法行為懲處力度,提出加強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的治理措施,同時對拓展涉電信網絡詐騙“資金鏈”治理作出進一步規定。在擴充涉詐監測治理對象的同時,還提到金融機構、電信企業以及互聯網企業等多方機構做好反詐宣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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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來,防范利用金融系統非法轉移資金都是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的重要環節,在本次審議中,建議稱要強化拓展涉電信網絡詐騙“資金鏈”治理。針對這一情況,草案二審稿作出四項補充修改內容。
其中,一是將涉詐監測治理對象由銀行賬戶、支付賬戶擴展到數字人民幣錢包、收款條碼等支付工具和支付服務;二是增加規定有關部門組織建立為用戶提供查詢名下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便捷渠道;三是為保障監測識別異常賬戶、可疑交易的有效性,明確金融機構可依法收集必要的交易和設備位置信息;四是規定支付機構應當依照規定完整、準確傳輸有關交易信息,防范電信網絡詐騙分子借此洗錢。
在多位業內人士看來,針對“資金鏈”治理的四項補充措施具有重要意義。零壹研究院院長于百程告訴北京商報記者,在數字時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是識別個人身份的重要資產,不法分子利用他人賬戶進行詐騙、轉移資產。因此賬戶的安全至關重要,也是詐騙監測的主要標的。
“而數字人民幣、收款條碼等新生事物,前者正在積極試點,后者是大眾日常支付中使用比較多的入口。并且都與資金、交易密切相關,自然也就受到了詐騙分子的關注,各類騙局也層出不窮。例如利用收款碼偽造繳費信息詐騙、虛假網店發收款碼詐騙等。”于百程表示,因此,將這些極易出現詐騙的支付工具和支付服務納入到涉詐監測治理對象范圍,通過技術監測來切斷詐騙鏈條的關鍵環節,有利于減少詐騙的發生。
中國人民大學副教授王鵬同樣指出,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草案在審議中不斷豐富和完善,主要是因為當前客觀條件環境發生了變化、平臺經濟、數字經濟以及智能終端的不斷發展,也要求治理環節不斷拓展,將可能存在的電詐風險、可能陷入其中的相關主體等納入其中,由此也表明了法律法規體系的彈性和適應性。
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詐騙手段層出不窮,也讓不少受騙用戶叫苦不迭。與此同時,監管方對于電信詐騙犯罪全環節、全鏈條打擊力度也在不斷加強,各類反詐預警和案件信息通報也屢見報端。2020年,全國共立案電信網絡詐騙案件92.7萬起,案件造成群眾損失353.7億元。
在各類關于網絡電信詐騙的討論中,涉案人員懲處方面的話題熱度也一直較高,此前也一直有分析人士提出要提高電信網絡詐騙活動的違法成本。對此,草案二審稿也有提及。
其中,對于相關機構主體方面,電信業務經營者、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互聯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法規定,有“未建立健全反電信網絡詐騙內部控制機制或者未有效落實機制,經有關主管部門提出整改要求,拒不整改的”等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可處以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在涉案人員的懲罰力度上,草案二審稿增加對電信網絡詐騙分子使用電話卡、金融賬戶、互聯網賬號等的限制措施,并增加限制措施情形。根據打擊治理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的實踐需要,增加規定對有關涉電信網絡詐騙人員可以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對有關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罰款幅度作了調整。
此外,對于完善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王鵬建議稱,一方面要加強反詐宣傳,采用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對層出不窮的騙局及時進行預警,防止用戶上當受騙;另一方面對于此類影響惡劣的電詐犯罪行為還是要常態化監管、運動式監管,采用金融科技手段,加強治理防控。此外,還應該暢通各類投訴舉報渠道,讓侵犯公共合法權益的行為及時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