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一些地方政府部門濫用信用措施,比如將闖紅燈、錯誤垃圾分類等行為也被納入失信記錄甚至黑名單等做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相關負責人在昨天(25日)舉行的國務院新聞辦政策例行吹風會上表示,這不符合依法治國的要求,信用體系建設必須要依法依規。
國家發展改革委副主任連維良表示,所有的信用措施運用,包括納入信用記錄、列入“黑名單”,或者實施失信聯合懲戒,都要有國家層面和地方有立法權的機構出臺的法律法規作為依據。要從國家層面統一制定一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納入信用信息記錄必須要以這個目錄為依據。對于聯合懲戒,要在國家層面制定一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以清單為依據進行,不得隨意增設或加重懲戒,不得強制要求金融機構、信用服務機構、新聞媒體等懲戒失信主體。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市場主體如果確定要列入“黑名單”,必須要以執法機構的行政執法文書或者以執法文書為依據,出具的正式認定文書。
對于信用修復問題,國家發展改革委相關負責人表示,失信主體在徹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之后,經有關部門確認符合條件后,可以撤銷相關信用措施,現在,我國相關機構也正在抓緊推進相關的法規制度建設。不過,對一些特別嚴重的失信行為,按照規定不能予以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