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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上咸安報道8月3日上午,經咸安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積極努力,成功調解一起勞動爭議案件。
據了解,申請人黃某系咸安區某企業的員工,5月11日黃某認為公司調動工作崗位,給其精神上帶來極大困擾,口頭上要求公司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當時公司未同意,之后黃某未經公司負責人同意擅自請假。5月31日,公司以黃某曠工20日為由向黃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黃某認為公司未提前15天通知其解除勞動合同不合法,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
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受理該案件后,仲裁員采取一對一、面對面的方式分別與雙方律師和當事人交心談話,釋法明理。在仲裁員的主持下,黃某的實際情況雖不適用經濟補償金的情形,考慮到黃某在公司辛勤工作兩年等因素,雙方達成調解意向,補償黃某兩個月工資。
區勞動仲裁院提示:勞動者在有離職意愿時,應向公司提交書面的離職申請,并寫明離職原因,為后續申請勞動仲裁保留好證據。若勞動者采取口頭告知方式,之后又不來工作,公司可能會以勞動者曠工的理由將勞動者辭退。基于此種情況,勞動者再以拖欠工資、未繳納社保等公司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理由辭職,將無法主張經濟補償金。
(通訊員:陳炫安 編輯:董盈 責編:余婭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