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勿矛盾 誠實信用最關鍵1世界微動態

發布時間:2022-11-14 09:53:10  |  來源:云上咸安  


(資料圖)

【案情簡介】

2016年10月9日,原告佘某、盧某與被告房地產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購買位于咸寧市咸安區長安大道85號金城御景園的一套商品房,建筑面積120.33平方米,總價款279000元;被告應當在2016年12月31日前將符合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給原告;被告逾期交房未超過90日,自本合同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價款的萬分之一的違約金;逾期交房超過90日后,原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價款的萬分之一的違約金。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支付了全部房款。2017年8月14日,原告交納了物業費、垃圾清運費及裝修保證金等費用,原告已實際使用案涉房屋,后原告以被告未提交竣工驗收證明為由,認為被告逾期交房,主張支付相應違約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佘某、盧某的訴訟請求。

【以案說法】

原告收房時若認為被告未提交竣工驗收證明,房屋尚未符合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其本可以此為由拒絕接收房屋,但其已自愿接收房屋并進行裝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睉J定原告收房之日被告即履行了交付房屋的義務,而被告在房屋尚未符合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情況下向原告交房,屬于瑕疵交房,并不屬于逾期交房,因此,原告主張實際收房之后的逾期交房違約金,本院不予支持。但如原告認為涉案房屋不具備交付條件造成其損害的,可另行主張權利。

【風險警示】

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房地產公司的主要義務為交付合格房屋,而買受人已辦理收房手續或者實際入住一般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中對此也有明確規定?,F實中,房地產公司在案涉房屋未符合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下,通知買受人接收房屋的情形時有發生,買受人在收房時可以根據合同約定的內容對案涉房屋進行審查,確認是否符合交付條件,未符合交付條件的可以拒收。而買受人在案涉房屋不符合交付條件的情形下而接收房屋,屬于對現有交付條件的一種認可,達成了依現狀交付的新的合意,若買受人接收后再主張接收后的逾期交房違約責任,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一般不予支持。另外,即使在符合不支持接收房屋后的逾期交房責任情況下,若房屋存在質量問題等造成買受人損害的,仍可主張相應權利。(咸安區人民法院)

關鍵詞: 合同約定 商品房買賣合同 房地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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