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資訊![快訊]康芝藥業:關于原持股5%以上股東實施減持計劃時因原誤操作導致短線交易

發布時間:2022-07-20 20:34:11  |  來源:中財網  

CFi.CN訊: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與信息披露義務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資料圖】

康芝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康芝藥業”)于近日收到原持股5%以上股東廣州高新區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新區集團”)發來《關于原持股5%以上股東實施減持計劃時因原誤操作導致短線交易告知函》,現將相關具體情況公告如下:

一、已披露減持計劃具體內容

2021年12月31日,公司披露了原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東廣州高新區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計劃在自《關于公司股東減持計劃預披露的公告》(公告編號:2021-068號)披露之日起十五個交易日后的六個月內(期間)以集中競價方式減持康芝藥業股份合計不超過900萬股(占康芝藥業總股本比例2%),在任意連續九十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總數不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二、減持計劃的實施情況

(一)通過集中競價方式

1.2022年2月22日,以集中競價方式累計減持公司股票4,000,000股,占公司總股本的0.8889%。

2.2022年2月23日,以集中競價方式累計減持公司股票470,000股,占公司總股本的0.1044%。

3.2022年2月23日,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過程中,因系統操作失誤,將“賣出”誤操作為“買入”,錯誤買入公司股票20,000股,買入均價為10.34元/股,占公司總股本的0.0044%。

4.2022年7月14日,以集中競價方式減持公司股票50,100股,減持均價為6.97元/股,占公司總股本的0.01113%。

公司已于7月15日披露了《關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減持股份實施情況暨減持至5%以下的權益變動提示性公告》及《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二)通過大宗交易方式

高新區集團分別于2021年12月30日及2022年4月8日,通過大宗交易方式各減持公司股票9,000,000股,通過大宗交易方式合計減持18,000,000股,占公司總股本的4.0%。其具體明細如下:

股東名稱減持方式減持期間減持均價(元/股)減持股數(股)減持比例(%)
廣州高新區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大宗交易2021年12月30日8.939,000,0002.0000
大宗交易2022年4月8日8.789,000,0002.0000
合 計18,000,0004.0
公司已分別于2021年12月30日及2022年4月11日披露了《關于公司股

東減持股份的公告》及《關于持股5%以上股東減持股份比例達到1%的告知函》。

三、因系統操作失誤導致短線交易的處理情況及采取措施

(一)短線交易情況

1.由于2022年2月23日高新區集團在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過程中,因系統操作失誤,將“賣出”誤操作為“買入”,錯誤買入公司股票20,000股,導致短線交易。

2022年2月23日,高新區集團發現誤操作當日,馬上通知公司將此情況反饋給深圳證券交易所,并于當日披露了《關于持股5%以上股東誤操作買入公司股票的公告》。

高新區集團在2022年2月23日的交易中,賣出公司股份的最高價為10.51元/股、均價為10.35元/股,買入公司股份的最低成交價為10.34元/股、均價為10.34元/股。經高新區集團確認,認定本次誤操作產生的收益為:(賣出最高價-買入最低價)×買入股份=(10.51元/股-10.34元/股)×2,0000股=3,400元。

2.由于高新區集團以上2022年2月23日誤操作為“買入”20,000股,導致高新區集團于2022年4月8日通過大宗交易減持公司股票9,000,000股以及2022年7月14日以集中競價方式減持公司股票50,100股均構成短線交易。

根據《證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因以上兩次賣出價格均遠低2022年2月23日誤操作“買入”時價格,根據以上計算方法,經高新區集團確認:因原2022年2月23日誤操作導致的此兩次短線交易沒有產生收益。

截止本公告日,以上合計三筆短線交易產生的收益合計3,400元,已全部上交給公司。

(二)高新區集團原誤操作事項未發生在上市公司披露定期報告的敏感期內,不存在因獲悉內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況,亦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謀求不當利益的目的。

(三)高新區集團已經深刻認識到誤操作的嚴重性,特委托公司向廣大投資者致以誠摯的歉意,并向公司董事會表示未來將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承諾杜絕此類情況再次發生,自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同時高新區集團承諾:2022年8月23日前,高新區集團將不再減持公司股票。

(四)公司董事會要求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高度重視并認真學習《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2號——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嚴格遵守相關規定,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四、備查文件

廣州高新區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出具的《關于原持股5%以上股東實施減持計劃時因原誤操作導致短線交易告知函》。

關鍵詞: 公司股票 集中競價 減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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