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潘粵明代言違法保健品廣告被罰”話題登上微博熱搜。根據上海市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潘粵明因代言違法保健品廣告,被沒收違法所得約25.8萬元,罰款約25.8萬元。
處罰詳情顯示,2021年3月,潘粵明拍攝了日加滿飲品(綠瓶裝,屬保健食品,批準文號:國食健字G20041476)視頻和圖片用于商業推廣,視頻和圖片中顯著標明“潘粵明”姓名;上海東鉿商貿有限公司先后在各網絡平臺發布上述視頻,均未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上海市監局認為,潘粵明以自己的名義和形象為保健食品作推薦和證明的上述行為,違反《廣告法》規定,在保健食品廣告中作推薦、證明,構成違法代言廣告行為。此外,東鉿公司違反《廣告法》規定發布保健食品廣告,被罰款112.36萬元。
【資料圖】
12月26日,潘粵明工作室就此事發布致歉信,表示已第一時間終止相關合作,繳清全部罰款,今后不會開展違反法律法規的產品代言或肖像權合作。潘粵明也轉發表示在日后工作中會嚴格要求、規范合作,杜絕此類事件發生。
北京商報記者就此撥打了日加滿官網電話進行采訪,對方提供了日加滿上海公司方面的聯系電話,但該號碼無人接通,日加滿官方旗艦店客服也未對此事進行回復。截至發稿,日加滿品牌官方微博尚未作出回應。
實際上,明星代言保健品廣告“翻車”不止這一起。今年5月,演員景甜因違法廣告代言行為被廣州市場監管部門處以行政處罰,罰沒款合計722.12萬元。據了解,景甜為廣州無限暢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普通食品作廣告代言,以自身名義和形象在廣告中宣稱代言商品具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功效,違反了《廣告法》有關規定。
在保健品的營銷宣傳上,我國相關法規有著明確規定,普通食品不得進行治療、保健等功效宣傳,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2021年最新修訂的《廣告法》規定,廣告代言人在保健食品廣告中作推薦、證明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第三十八條規定,對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其作為廣告代言人,三年之內不能夠再代言廣告。
據歐睿數據,2021年中國保健品市場規模達到3289億元,2011-2021年復合年均增長率為9.45%,預計2026年將達到約5178億元。面對千億規模市場,保健品營銷宣傳上為何亂象頻現?
深圳市思其晟公司CEO伍岱麒表示,保健品行業銷售渠道多樣化,近年來線上銷售逐漸增加,一些企業通過加強營銷手段向年輕消費者群體滲透、擴大客群。阿里數據顯示,2019年阿里渠道線上保健品銷售額214.1億元,2020年為333.96億元,同比增長55.95%。
在業內看來,營養保健行業有兩條發展方向,一個是重功能的保健品,另一個是輕功能的食品化和快消化。后者更吸引年輕消費者,競爭十分激烈,但由于門檻低、入局者多,也造成了主體企業和相關宣傳魚龍混雜,市場亂象增加。許多消費者目前只有保健意識,并不具備保健知識,易受到營銷宣傳影響。還需加大治理力度,促進行業規范發展。
對此,相關監管正在進一步升級。10月31日,市場監管總局會同中央網信辦等七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明星廣告代言活動的指導意見》中明確,明星不得為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進行廣告代言,從事保健食品等行業的企業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進行廣告宣傳,不得違反其他法律法規對廣告宣傳的有關規定。
中國食品產業分析師朱丹蓬表示,保健食品、特醫食品行業目前已進入專業化、品牌化、規?;l展階段,明星代言、流量效應并不適應保健食品的長期發展。保健品行業應抓住當下消費需求,進一步完善供應鏈完整度、保障食品安全、提升產品品質、升級服務體系,為消費者提供安心放心的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