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福達合金:關于本次重組前12個月內購買、出售資產的說明
福達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本次重組前12個月內購買、出售資產的說明
福達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或“公司”)將截至評
估基準日全部資產及負債作為置出資產(以下簡稱“擬置出資產”),與杭州錦
江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江集團”)截至評估基準日所持開曼鋁業(三門
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門峽鋁業”、“標的公司”)全部股份的等值部分
進行置換,并向杭州錦江集團有限公司、杭州正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浙江恒嘉
控股有限公司、曼聯(杭州)企業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杭州延德實業有
限公司、陜西有色榆林新材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甘肅東興鋁業有限公司、湖南
財信精至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廈門象源供應鏈有限責任公司、河南
明泰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神火煤電有限公司、新疆景乾股權投資有限合伙企
業、前海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合伙)、杭州景秉企業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洛陽前??苿摪l展基金(有限合伙)、中原前海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合伙)、福
州鼓樓區海峽合融創業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浙江昆恒貿易有限公司以發
行股份購買資產的方式,購買置換后三門峽鋁業剩余股權,同時募集配套資金(以
下簡稱“本次交易”、“本次重組”)。
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重組管理辦法》”)
的規定:上市公司在12個月內連續對同一或者相關資產進行購買、出售的,以
其累計數分別計算相應數額。已按照《重組管理辦法》的規定編制并披露重大資
產重組報告書的資產交易行為,無須納入累計計算的范圍。中國證監會對《重組
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的累計期限和范圍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交易標的資產屬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屬于相同或者相近
的業務范圍,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認定為同一或者相關資產。
本次交易前12個月內,上市公司不存在《重組管理辦法》規定的需要納入
累計計算的資產交易。
(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為《福達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本次重組前12個月內購
買、出售資產的說明》之蓋章頁)
福達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
3月
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