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ST曙光:曙光股份關于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監管工作函的公告
股票簡稱:ST曙光 證券代碼:600303 編號:臨 2022-039
遼寧曙光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監管工作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遼寧曙光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出具的《關于遼寧曙光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自行召集股東大會相關事項的監管工作函》(上證公函【2022】0339號),內容如下: 遼寧曙光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深圳市中能綠色啟航壹號投資企業(有限合伙) 等相關股東:
2022 年 5 月 5 日,深圳市中能綠色啟航壹號投資企業(有限合伙) 、于晶、賈木云、姜鵬飛、李永岱、周菲及劉紅芳(以下簡稱 召集股東),自行召集 2022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5 月 6 日,公司公告稱,召集股東未在股東大會召開通知公告中的會議召開地點 北京富力萬麗酒店三樓召開現場會議,認為本次股東大會實際沒有按照公告的時間、地點召開。近日,網絡出現關于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結果的相關內容,顯示審議議案獲得通過。上述事項對投資者影響重大,市場關注度較高,根據本所《股票上市規則》第 13.1.1 條等有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明確監管要求如下:
一、公司及召集股東等相關各方都應當依法依規行使權利、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和參與公司治理事項,并應當積極溝通,妥善處理當前的公司治理問題,保障公司生產經營平穩有序。
二、召集股東應核實股東大會召集、召開程序,是否根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設置并召開現場會議,會議程序是否存在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情形,對照《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等規定,說明是否可能構成股東大會決議可撤銷的情形,并就前述網絡相關內容進行澄清。
三、請召集股東進一步核實,召集人之間、與其他股東之間是否存在未披露的一致行動關系、代持關系及其他利益安排,召集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前期買賣股票的情況,是否存在其他違反信息披露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如有,應及時更新權益變動報告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四、相關方對召集人資格、召集程序、現場會議召開等存在爭議的,可以依法提請司法機關對于本次股東大會決議效力進行確認,并最終應以司法機關的生效裁判為準。
公司應在收到本函件后予以公開,將本工作函的要求告知全體董事、監事及相關股東。相關方應認真落實本函的要求,公司應當配合相關股東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切實保護上市公司及全體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特此公告。
遼寧曙光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 5月 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