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觀焦點:花溪科技(872895):第一大股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一致行動人變更公告

發布時間:2022-11-18 21:46:02  |  來源:中財網  

證券代碼:872895 證券簡稱:花溪科技 主辦券商:開源證券


(相關資料圖)

新鄉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

人、一致行動人變更公告(更正后)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法律責任。

一、變更基本情況

(一)變更主體

√第一大股東變更 √控股股東變更

√實際控制人變更 √一致行動人變更

(二)變更方式

孟家毅、李樹秀通過繼承、財產分割方式和表決權委托方式,使得掛牌公司第一大股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發生變更,由第一大股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孟凡偉變更為第一大股東為李樹秀、控股股東為孟家毅、實際控制人為孟家毅和李樹秀,存在新增的一致行動人。

一致行動人增加的還需披露:

1、增加后的一致行動人包括:孟家毅、李樹秀、張安興、李素玲、宋恩玉; 2、一致行動人關系構成的認定依據:

√簽訂協議 □親屬關系 □其他

3、是否存在其他應當認定而未認定為一致行動的主體:否

4、其他應披露的事項:權益變更后,李樹秀持有新鄉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花溪科技”)14,717,300股股份,占花溪科技總股本的 34.61%,為花溪科技第一大股東;孟家毅持有花溪科技12,717,300股股份,占花溪科技總股本的29.91%,受托行使李樹秀持有的花溪科技 14,717,300股股份所對應的表決權,合計擁有花溪科技27,434,600股股份的表決權,占花溪科技總表決權的64.52%,系花溪科技控股股東;李樹秀與孟家毅系母子關系,認定孟家毅、李樹秀為公眾公司的共同實際控制人。

二、變更后第一大股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一致行動人基本情況 (一)自然人

姓名孟家毅
國籍中國
是否擁有永久境外居留權-
最近五年內的工作單位及職務2014年9月至2018年1月在上海保利大劇院管理有限公司擔任業務部副經理; 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在保利尚悅灣(上海)劇院管理有限公司擔任人事行政經理;2018年5月至今在上海聯雍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任監事;2020年4月至2021年1月在上海保利春申劇院管理有限公司擔任行政人事總監;2020年11月至今在上海豫毅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任執行董事;2021年2月至今,從事新鄉市昊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工作及參與公司日常事務;2021年11月至今任新鄉市紅旗區嘉寧美容中心負責人;2022年9月至今任公司的董事長。
現任職單位主要業務1、上海聯雍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主要業務:經營各類商品和技術的進出口(但國家限定公司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和技術除外),機電產品、五金交電、百貨、保健器械、醫療器械(經營范圍見許可證)的銷售,咨詢服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2、上海豫毅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主要業務:企業管理咨詢;財務咨詢;信息咨詢服務

(不含許可類信息咨詢服務);從事軟件科技領域內的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交流、技術轉讓、技術推廣;票務代理服務;知識產權服務;市場調查(不含涉外調查);市場營銷策劃;服裝服飾零售;鞋帽零售;箱包銷售;皮革制品銷售;建筑材料銷售;五金產品零售;電子產品銷售;物業管理;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3、新鄉市昊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主要業務:酒店管理;住宿;餐飲管理服務;會議及展覽服務;文藝活動策劃;預包裝食品銷售; 4、新鄉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業務:農業機械制造;畜牧機械制造;機械設備研發;機械零件、零部件加工;貨物進出口。 5、新鄉市紅旗區嘉寧美容中心主要業務:生活美容服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一般項目:化妝品零售;化妝品批發;養生保健服務(非醫療);美甲服務;美發飾品銷售(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現任職單位注冊地1、上海聯雍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注冊地:浦東新區上南路3421號1號樓129室; 2、上海豫毅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注冊地: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金港路199弄6號2405室; 3、新鄉市昊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注冊地:

河南省新鄉市紅旗區平原路366號偉業中央公園29號樓401區室; 4、新鄉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地:新鄉市西工區; 5、新鄉市紅旗區嘉寧美容中心注冊地:河南省新鄉市紅旗區洪門鎮平原中路888號
與現任職單位存在產權關系情況持有上海聯雍國際貿易有限公司95%的股權; 持有上海豫毅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100%股權; 變更后直接持有公司12,717,300股股份,占公司總股本29.9062%,受托行使李樹秀持有的14,717,300股股份所對應的表決權,合計擁有公司27,434,600股股份的表決權,占公司總表決權的64.5156%。 控制新鄉市紅旗區嘉寧美容中心。
是否為掛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是否屬于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姓名李樹秀
國籍中國
是否擁有永久境外居留權-
最近五年內的工作單位及職務獲嘉縣財政局合同制員工(非參公管理人員)
現任職單位主要業務主管全縣財政收支
現任職單位注冊地河南省獲嘉縣紅旗路中段
與現任職單位存在產權關系情況-
是否為掛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是否屬于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姓名張安興
國籍中國
是否擁有永久境外居留權-
最近五年內的工作單位及職務1970年3月至2000年3月任獲嘉縣供銷合作社財務科科長,2003年4月至2008年12月自由職業;2013年11月至2018年4月任新鄉市御府物業有限公司執行董事;2008年12月至2019年8月任獲嘉縣永恒勞務分包有限公司執行董事;2008年12月至2019年8月任河南獲嘉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監事;2009年8月至2019年8月任新鄉市潤輝置業有限公司執行董事;2019年9月至今為退休狀態。
現任職單位主要業務-
現任職單位注冊地-
與現任職單位存在產權關系情況-
是否為掛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是否屬于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姓名李素玲
國籍中國
是否擁有永久境外居留權-
最近五年內的工作單位及職務1991年1月至2019年10月任獲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科員;2019年8月至今任新

鄉市潤輝置業有限公司、新鄉市潤輝生物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獲嘉縣永恒勞務分包有限公司執行董事;2020年12月至今任河南獲嘉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現任職單位主要業務1、新鄉市潤輝置業有限公司主要業務:房地產開發、銷售;房地產營銷策劃;房地產信息咨詢;倉儲服務;集中供暖,冷暖設備、智能 家居設備及配套設施銷售、設計、施工、維修及技術服務; 2、新鄉市潤輝生物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主要業務:食用菌、菌種、蔬菜、花卉、苗圃培育、種植、銷售;香菇深加工;菌棒生產、銷售和技術推廣;貨物和技術的進出口業務; 3、獲嘉縣永恒勞務分包有限公司主要業務:建筑勞務分包(憑資質證在有效期內經營); 4、河南獲嘉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業務: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國內結算;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代理其他銀行的金融業務;從事借記卡業務;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和政策性金融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憑有效許可證件經營)。
現任職單位注冊地1、新鄉市潤輝置業有限公司注冊地:獲嘉縣東環路; 2、新鄉市潤輝生物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注冊地:河南省新鄉市獲嘉縣中和鎮六和苑; 3、獲嘉縣永恒勞務分包有限公司注冊地:

獲嘉縣南關; 4、河南獲嘉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地:獲嘉縣中山路與和平路交叉口。
與現任職單位存在產權關系情況1、持有新鄉市潤輝置業有限公司100%的股權; 2、持有新鄉市潤輝生物科技發展有限公司30%的股權; 3、持有獲嘉縣永恒勞務分包有限公司50%的股權。
是否為掛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是否屬于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姓名宋恩玉
國籍中國
是否擁有永久境外居留權-
最近五年內的工作單位及職務1983年7月至1995年12月為自由職業者;1996年1月至2002年1月任獲嘉縣中原化工廠廠長;2002年2月至2007年4月為自由職業者;2007年5月至2017年7月任新鄉市花溪物流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兼經理;2008年3月至2017年7月任有限公司副總經理;2017年7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總經理。
現任職單位主要業務農業機械制造;畜牧機械制造;機械設備研發;機械零件、零部件加工;貨物進出口
現任職單位注冊地新鄉市西工區
與現任職單位存在產權關系情況-
是否為掛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是否屬于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三、第一大股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一致行動人變更的原因及對掛牌公司的影響 1、本次收購前,新鄉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公司”)原實際控制人為孟凡偉,實際控制人的一致行動人為李樹秀、張安興、李素玲、宋恩玉。孟凡偉持有公司25,434,600股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59.81%;孟凡偉之配偶李樹秀持有公司2,000,000股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 4.70%;張安興持有公司 8,330,000股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19.59%;李素玲持有公司1,720,000股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4.04%。

2、2022年8月17日,公司原董事長、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孟凡偉先生因病不幸逝世。

(1)孟凡偉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25,434,600股股份,其配偶李樹秀直接持有公司2,000,000股股份,均為孟凡偉與其配偶李樹秀的夫妻共有財產,共計占公司總股本的64.52%,其中:屬于孟凡偉被繼承遺產的公司股份為 13,717,300股,占公司總股本的32.26%;屬于李樹秀的公司股份為13,717,300股,占公司總股本的32.26%。

根據河南省獲嘉縣公證處出具的(2022)豫新獲證內民字第332號《公證書》、河南省獲嘉縣公證處出具的(2022)豫新獲證內民字第333號《公證書》,上述股份經夫妻共有財產分割和繼承后,被繼承人之子孟家毅擁有公司12,717,300股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29.91%;李樹秀擁有公司14,717,300股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34.61%。

(2)2022年10月13日,孟家毅與李樹秀簽署《表決權委托協議》,李樹秀全權委托孟家毅行使其持有的花溪科技14,717,300股股份所對應的表決權,表決權委托的期限為20年。

(3)2022年10月13日,孟家毅與李樹秀簽署了《股東一致行動人及委托授權協議書》,孟家毅與張安興、李素玲簽署了《股東一致行動人協議書》,同日與公司董事宋恩玉簽署了《董事一致行動人協議書》,約定在行使公司股東權利、董事權利時保持一致行動。

孟家毅、李樹秀、張安興、李素玲、宋恩玉為一致行動人。公司原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孟凡偉與張安興、李素玲簽署的《股東一致行動人協議書》及與宋恩玉簽署的《董事一致行動人協議書》終止。

3、本次收購完成后,李樹秀持有花溪科技 14,717,300股股份,占花溪科技總股本的34.61%,為花溪科技第一大股東。孟家毅持有花溪科技12,717,300股股份,占花溪科技總股本的 29.91%,受托行使李樹秀持有的花溪科技 14,717,300股股份所對應的表決權,合計擁有花溪科技27,434,600股份的表決權,占花溪科技總表決權的64.52%,系花溪科技控股股東,孟家毅、李樹秀為公眾公司的共同實際控制人。股東張安興、股東李素玲已出具不謀求公眾公司控制權的承諾函。李樹秀、張安興、李素玲、董事宋恩玉系孟家毅的一致行動人。

4、本次第一大股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變動因財產分割和遺產繼承而導致,不涉及公司內部、國家相關部門的批準或授權。至本公告之日,第一大股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不存在《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不得收購公眾公司的情形,第一大股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具備進行本次變更的主體資格。第一大股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在本次變更中不存在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并出具了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承諾說明文件。本次變更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不會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與發展。

四、其他事項

(一)信息披露事項

本次變更是否構成收購
若構成,是否已披露相關文件詳見公司同日于全國股轉系統官網披露的《收購報告書(修訂稿)》等文件。
本次變更是否觸發權益變動
若觸發,是否已披露相關文件詳見公司2022年10月17日于全國股轉系統官網披露的《權益變動報告書》等文件。

(二)國家相關部門批準情況

本次變更是否需國家相關部門批準
批準部門不適用
批準程序不適用
批準程序進展不適用

(三)限售情況

1、本次收購涉及的股份全部為自愿限售股份,除限售外不存在凍結、查封、質押等權利受限情形,不存在被強制執行的風險。

2、(1)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收購辦法》”)的規定,按照本辦法進行公眾公司收購后,收購人成為公司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股份,在收購完成后12個月內不得轉讓。收購人在被收購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轉讓不受前述12個月的限制。

收購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承諾其直接和間接持有的公眾公司股份在本次收購完成后 12個月內不以任何形式轉讓,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轉讓不受上述限制。

(2)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擔任董監高期間,其每年可轉讓的公司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根據《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試行)》(以下簡稱“《上市規則》”)第2.4.2條規定: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親屬,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東或雖未直接持有但可實際支配10%以上股份表決權的相關主體,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前的股份,自公開發行并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或委托他人代為管理。

第2.4.3 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按照《公司法》規定,自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離職后6個月內不得轉讓。

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業務辦理指南第 1 號-申報與審核》(以下簡稱“《上市業務指南》”)第十三條:“本指南第十一條規定的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的在冊股東屬于《上市規則》2.4.2 和 2.4.3 規定的限售主體的,應當按照掛牌公司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業務辦理的相關規定,自股權登記日次日起兩個交易日內,通過發行人披露自愿限售公告,承諾自股權登記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發行并上市之日不減持發行人股票,并于公告披露當日向全國股轉公司申請辦理股票限售。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事項終止的,相關股東可以申請解除前述自愿限售。”

3、收購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承諾遵守《收購辦法》、《上市規則》及《上市業務指南》等的規定,對所持股份自愿限售,如花溪科技完成股票公開發行并在北交所上市,收購人及一致行動人將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進行法定限售,該部分股份不再作為自愿限售執行。

(四)其他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公司已按照有關規定對本次變更事項的相關信息進行了如實披露,不存在根據法律以及相關規定應當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五、備查文件目錄

(一)《公證書》

(二)孟家毅、李樹秀、李素玲、張安興、宋恩玉身份證復印件

(三)《收購報告書(修訂稿)》

(四)《權益變動報告書》

(五)《表決權委托協議》

(六)《股東一致行動人協議書》、《股東一致行動人及委托授權協議書》 (七)《董事一致行動人協議書》

新鄉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2年11月18日

關鍵詞: 一致行動 實際控制人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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