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400023 證券簡稱:南洋 5 主辦券商:國融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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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洋航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訴訟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法律責任。
一、本次訴訟事項受理的基本情況及最新進展
(一)掛牌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書的日期:2022年 10月 20日
(三)訴訟受理日期:2022年 10月 17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稱: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五)反訴情況:無
(六)本案件的最新進展:
公司于 2022年 12月 14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的編號為(2022)瓊 96行初 392號-430號的《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本次訴訟事項的基本情況
(一)當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稱:南洋航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爭暉
與掛牌公司的關系:掛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稱:海南省社會保險服務中心
法定代表人:周俊
與掛牌公司的關系:被告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稱:陳周吉等 39人
與掛牌公司的關系:前員工
(二)案件事實及糾紛起因:
公司于 2021年 9月 6日收到國家稅務總局??谑旋埲A區稅務局送達的《責令限期繳納社會保險費決定書》(??谑旋埲A稅務限繳字[2021]0001-0039號),告知公司如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出補繳陳周吉等 39人社會保險費的核定有異議的,有權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2022年 1月 19日,公司因不服海南省社會保險服務中心為陳周吉等 39人核定社保數據(公司需補繳社會保險費、利息、滯納金合計 5,646,992.24元)作出的行政行為,向??谑旋埲A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龍華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于 2022年 5月 24日作出(2022)瓊 0106行初 8號-46號行政裁定,將案件移送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處理。
(三)訴訟請求和理由
訴訟請求:1、撤銷被告對原告所作出的《海南省補繳社會保險費申報(審批)表》、《個人補繳明細表》、《海南省社會保險費補繳明細表》、《39名南洋航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補繳人員情況統計表》;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理由:第三人原為海南省海運總公司派遣至原告處工作的國企員工,原告改制后又遇企業全部資產被拍賣,導致原告失去持續經營能力。1998年 7月,因經營不善,原告不再給第三人安排工作,同時也不再給第三人發放工資及繳納社保。2015年 1月份,第三人以原告為被申請人,申請勞動仲裁。在仲裁委以仲裁時效為由駁回了第三人的請求后,本案經過龍華區法院兩次一審、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最終判決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公司認為,根據本案的事實,雙方所述情形屬于“長期兩不找”的性質,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幾年甚至十幾年沒有聯系,在此期間勞動者未給單位提供過任何勞動,用人單位也沒有給勞動者發放過任何工資及福利待遇,但用人單位一直未正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參照《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第十四條以及《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指南》第三章第二節第二條的規定,本案中,應當認定雙方勞動關系處于中止履行狀態。此期間雙方均處于既不享受權利也不負擔義務的狀態,既然雙方不享有和承擔勞動法上的權利義務故此,“長期兩不找”情形的勞動關系情形下,不應支持補繳社會保險費。
后經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查明,被告認定原告與第三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在查明勞動關系存續事實的基礎上,被告按照相關規定確定各年度各項社會保險費的基數費率等,同時結合第三人社會保險費漏繳的實際情況,核定出原告應為第三人補繳社會保險費,作出涉案《海南省補繳社會保險費申報(審批)表》《個人補繳明細表》《海南省社會保險費補繳明細表》《39名南洋航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補繳人員情況統計表》,有事實根據,符合上述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程序并無不當。原告以其與第三人的勞動關系自 1998年 7月起屬于中止履行狀態為由,主張不應為第三人繳納相應期間的社會保險費。原告該項主張的理由與涉案生效民事判決認定的內容相悖,故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本次訴訟案件進展情況
(一)訴訟裁決情況
駁回原告南洋航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 50元,由原告南洋航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二)二審情況
公司不服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的判決,后續將進一步提起上訴。
四、本次訴訟事項對公司的影響及公司應對措施
(一)對公司經營方面產生的影響:
本次訴訟不會對公司經營方面產生重大影響。
(二)對公司財務方面產生的影響:
2016年 3月 29日,公司與海南大唐實業有限公司簽訂《代償承諾書》,約定如公司仍需支付剩余勞動者社保費用,則該筆費用將由海南大唐實業有限公司承擔,預計本次訴訟不會對公司財務方面產生重大影響。
(三)公司采取的應對措施:
公司將積極妥善處理本次訴訟,依法主張自身合法權益,避免對公司及投資者造成損失,并根據訴訟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五、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無
六、備查文件目錄
《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22)瓊 96行初 392號-430號
南洋航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2年 12月 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