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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關于
回購注銷首次授予及預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見
公司監事會認為本公司于限售期屆滿前回購注銷已離職激勵對象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長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與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以下簡稱“《2020年股權激勵計劃》”)及《長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以下簡稱“《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規定。限制性股票回購及/或注銷的原因、數量及價格合法、有效,上述事項不會導致本公司股票分布情況不符合上市條件的要求,不會影響本公司《2020年股權激勵計劃》、《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繼續實施,不存在損害本公司及股東利益的行為。同意本公司向部分首次授予及預留授予激勵對象回購注銷已發行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監事:
盧彩娟 馬宇博 劉倩
2022年11月17日
關鍵詞: 激勵計劃 長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回購注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