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0587 證券簡稱: *ST金洲 公告編號:2023-017
金洲慈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資料圖)
關于公司股票將被終止上市暨
停牌的風險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特別風險提示:
截至 2023 年 2 月 2 日,公司股價收盤價格為 0.72元,公司股票已連續 20 個交易日收盤價低于 1 元(2022 年 12 月 29 日-2023 年 2 月 2日)。已觸及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 年修訂)》(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的交易類退市規定,根據相關規則,公司股票自 2023 年 2 月 3日起(周五)開市起停牌,公司股票交易存在被終止上市的風險。
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 9.1.15條規定“上市公司股票被本所強制退市后,進入退市整理期,因觸及交易類強制退市情形而終止上市的除外”。因此公司股票不進入退市整理期。
金洲慈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票已連續 20 個交易日(2022 年 12 月 29 日-2023 年 2 月 2日)收盤價格均低于股票面值(即 1 元),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公司股票可能將被終止上市,現就有關事項提示如下: 1、根據《股票上市規則》9.2.3 的規定,上市公司連續十個交易日出現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于 1 元的情形的,應當在次一交易日開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其后每個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相應的情形消除或者深交所作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之日止(以在先者為準)。
2、根據《股票上市規則》9.2.4 的規定,上市公司出現交易類強制退市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事實發生的次一交易日開市前披露,公司股票于公告后停牌。深交所自公司股票停牌之日起五個交易日內,向公司發出擬終止其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書。
3、根據《股票上市規則》9.1.10 的規定,上市公司可以在收到或者深交所公告送達終止上市事先告知書之日(以在先者為準,下同)起五個交易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深交所提出聽證要求,并載明具體事項及理由。有關聽證程序和相關事宜,適用深交所有關規定。公司對終止上市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或者深交所公告終止上市事先告知書之日起十個交易日內,向深交所提交相關書面陳述和申辯,并提供相關文件。公司未在本條規定期限內提出聽證要求、書面陳述和申辯的,視為放棄相應權利。
4、根據《股票上市規則》9.1.11 的規定,深交所上市委員會對上市公司股票終止上市事宜進行審議,作出獨立的專業判斷并形成審核意見。上市公司在《股票上市規則》第 9.1.10 條規定期限內提出聽證要求的,由深交所上市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召開聽證會,并在聽證程序結束后十五個交易日內就是否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形成審核意見。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聽證申請的,深交所上市委員會在陳述和申辯提交期限屆滿后十五個交易日內,就是否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形成審核意見。深交所根據上市委員會的意見,作出是否終止股票上市的決定。
5、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 9.1.15條規定“上市公司股票被本所強制退市后,進入退市整理期,因觸及交易類強制退市情形而終止上市的除外”。因此公司股票不進入退市整理期。
6、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 9.1.16條規定“強制退市公司應當在本所作出終止其股票上市決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轉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等證券交易場所轉讓的相關事宜,保證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四十五個交易日內可以轉讓。
強制退市公司在股票被摘牌前,應當與符合規定條件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主辦券商)簽訂協議,聘請該機構在公司股票被終止上市后為公司提供股份轉讓服務,并授權其辦理證券交易所市場登記結算系統的股份退出登記、股份重新確認及登記結算等事宜。
強制退市公司未聘請主辦券商的,本所可以為其指定主辦券商,并通知公司和該機構。
公司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就上述事項披露相關公告(公司不再具備法人資格的情形除外)。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為《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及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體刊登的正式公告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謹慎投資,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金洲慈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