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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對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作為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公司”)的獨立董事,我們依據《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1號——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及《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公司第七屆董事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的相關事項發表意見如下:
一、關于使用部分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獨立意見
公司獨立董事認為,在確保公司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建設正常進行的情況下,公司使用不超過 63,000萬元的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事宜可以進一步降低公司財務成本、提高募集資金的使用效率,維護公司及廣大投資者的利益。
同時,上述事項不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投向的行為,單次補充流動資金的時間未超過 12個月,符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1號——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及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符合全體股東的利益。
我們同意公司使用不超過 63,000萬元的閑置募集資金用于暫時補充流動資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不超過 12個月。
獨立董事:黃躍剛、華秀萍、李序蒙
2022年 12月 20日